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新闻宣传工作,实现超前策划、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助推器、催化剂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和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处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院对外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学院“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舆论阵地。
第五条 着力宣传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党政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学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学院职教事业取得的新进展。
第六条 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报道以及学院工作的新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界对学院及职教事业更广泛的支持。
第七条 大力弘扬学院精神,讴歌“献身、负责、求实”宣传学院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光荣传统和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传播先进文化,凝聚全院职工把学院的事情办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各系部和机关各部门要把新闻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九条 为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各单位还要明确承担宣传职能的部门和专职宣传工作人员,机关各部门要明确兼职新闻联系人,搞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宣传工作与信息发布,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院党委宣传统战处对宣传工作总负责;日常工作由分管的领导具体负责,包括对年度宣传计划的审定、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等;
第十一条 宣传统战处是宣传的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学院的部署和要求,制订年度宣传计划,负责重大宣传题材的组织策划,以及全院宣传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与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宣传统战处是学院专业负责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学院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实施宣传活动,负责学院主办媒体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媒体的质量和宣传效果。
第十三条 要把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学院各系部处室的年度目标任务书,制订具体考核标准,实行目标考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要点,重大题材有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宣传统战处要围绕中心工作,加大新闻策划的力度,尤其对重大活动和事件要超前策划,打好主动仗。
第十六条 策划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前报有关领导或部门审查,充分吸取各方意见,校正报道方向,完善措施,以保证宣传的效果。
第十七条 对于学院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要加强整体联动性,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系部和部门以及宣传统战处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宣传职责。
第十八条 要注重发挥社会新闻媒体和学院网络两个优势,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重大活动和事件的相关背景情况,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种传媒手段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每次重大的宣传活动结束后,都要注意搜集、整理、汇总各媒体报道文章,对宣传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上报学院领导。
第二十条 学院接待社会新闻媒体或国外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须经宣传统战处预约。宣传统战处根据记者提出的采访内容,提出是否接受采访的建议,并与被采访单位或部门联系后予以回复,其中凡涉及学院及社会重大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的内容,应由宣传统战处提出建议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可自行掌握,但要报宣传统战处备案。
第五章 审稿把关
第二十一条 为严肃新闻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系部和部门都必须做好审稿把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稿把关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国家政策为准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知情权。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与社会新闻媒体的协商和沟通,通过主动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保障媒体拟发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领导负责原则。各级领导应对本级新闻宣传的行为负责,在审稿把关上实行领导责任制,拟发布的重要新闻信息必须经由部门领导审核或部门领导授权的业务部门审核。
3、行为人负责原则。各级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新闻发布或接受采访产生的新闻稿件,应由行为人进行审稿把关,并对稿件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稿把关的内容
1、涉及学院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数据、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事件的稿件,必须送学院主要领导审定,或由主要领导委托的责任人审定。
2、学院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会议,其宣传报道必须由领导同志本人或委托责任人审定。
3、系部处室对外发布的重要业务信息和工作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在对外发布时必须经宣传统战处把关,并送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 审稿把关的基本程序为:
院外媒体稿件须由分管领导或领导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审定,并报宣传统战处登记存档。
院内媒体稿件各单位送审稿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委托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院媒体报道的审稿把关工作。
1、重大活动实行通稿制。通稿材料由相关组织部门提供,宣传统战处负责起草,学院领导审核。
2、学院各系部处室应根据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做好各自新闻稿件的审稿把关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应对学院的网络进行优化组合,对宣传联络渠道和政务信息渠道统一归口,保证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和传递的快捷性,在信息渠道和发行管理上统筹运作,规范统一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竞争。
第二十七条 宣传统战处编发《工贸新闻》,及时反馈、报送学院各方面情况,为学院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章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快速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宣传工作中涉及的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主要包括:校园发生的各种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其重要变化、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处室要密切关注、搜集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新闻线索,获取的新闻线索要即时报告学院领导,不得拖延、隐瞒,更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同时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三十条 成立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宣传报道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宣传报道方案的审定及稿件的审稿把关,专职宣传工作人员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与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报道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 条 对在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具体措施为:每年组织一次宣传工作评优活动,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获国家和省部级新闻奖、图书奖的,纳入学院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具体程序:由获奖部门或获奖人所在部门将获奖情况(获奖通知、证书、奖牌)报学院宣传统战处核实后,报学院进行审定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宣传过失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各系部处室有下列宣传过失行为的,由其主要领导和宣传工作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法规予以处理:
1、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致使重要宣传活动计划无法正常实施,严重影响宣传效果或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系部处室对外发布信息严重失实,致使媒体错误报道,给学院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工作责任不到位,审稿把关不严,致使新闻媒体发表具有严重负面影响的报道,给学院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负责宣传报道及宣传工作行为人对下列宣传过失行为负责,并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学院按规定给予处分:
1、未完成指定的宣传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学院工作进展计划的;
2、违反审稿规定,擅自发布学院有关重要信息,以及无发布权而随意发布学院重要信息的;
3、组织和发表新闻稿件,不按要求送审,报道严重失实,给学院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
4、捏造事实、扰乱视听,蓄意攻击学院工作或制造、传播假新闻,客观上对学院工作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宣传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履行好所承担的宣传职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关心支持本单位、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要把年度宣传计划纳入部门经费预算。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立项时,要安排必要的新闻宣传经费,保证宣传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处室要为宣传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包括采访、摄影、通信、上网等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宣传统战处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培养,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学院宣传统战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